人民法院报合肥11月6日电 (记者周瑞平)今天上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盛业海等被告人居心破坏财物一案举行公然宣判,依法以证据不足,宣告7名被告人无罪。今年4月14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租用盛业海的四间厂房用于生产工艺画,用木板墙将盛业江与盛业海两家厂房离隔。盛业海为此与陈某发生争执。
2016年1月17日13时许,盛业海伙同张聪文邀集张义云、张松等20余人来到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小郢组的陈某厂房处。其间,张松通过刘晓明联系张某(系未成年人),帮助叫人捧场助威,后张某邀集多人赶到现场。盛业海等人在现场持锹把打砸陈某搭建的木板隔墙,张某用脚踹木板隔墙。
隔墙倾倒历程中,砸坏陈某堆放在厂房内的配景墙。经判定,被破坏的木板隔墙价值2575元、工艺电视配景墙价值15414元、高等配景墙价值8833元。经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破坏的专利产物一套会呼吸和净化空气的多媒体电视配景墙评估价值为6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盛业海、张聪文等被告人居心破坏他人财物,数额庞大,应当以居心破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配合犯罪。
法院对该案中的主要证据评判认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无证据效力。肥东县价钱认证中心3份判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
因公诉机关指控的判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凭据,同时在案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足以证实被害人陈某被毁损财物的价值,故陈某被毁损财物的详细价值无法确定。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法官说法■由于控方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其时没有见证人加入见证,只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被害人签名,勘验、检查法式显着不切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到场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第二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举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
所以,控方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凭据。认定肥东县价钱认证中心3份判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侦查机关在对现场勘验、检查后,将检材交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陈某保管,检材的保管显着不切合执法和有关划定,导致今后检材的真实性存疑。其次,侦查机关委托肥东县价钱认证中心对检材举行判定,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到现场对检材举行核对挂号并拍摄照片,但没有委托方的有关人员见证签名,不切合《司法判定法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判定法式存在瑕疵。
泉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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